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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在投标环节细节方面的问题,投标人应了解

时间:2022-07-20

在政府采购投标环节,投标人逐条应答商务条款和技术规范,应注意哪些细节?电子化招投标项目,备份文件和上传文件不一致怎么办?投标环节撤回投标文件,属于供应商的自由行为吗?……7个在投标环节细节方面的问题,投标人应该了解。
1.投标人逐条应答商务条款和技术规范,应注意哪些细节?答: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响应及偏离有具体格式要求,一般内容包括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要求、投标响应、偏离与响应及备注等。投标人逐条响应的工作量大,填写表格时须注意三点:一是不要复制招标文件要求作为投标响应,有的招标文件将“复制招标文件要求”规定为投标无效情形;二是招标文件指标分区间的,投标响应应对应有具体值;三是招标文件重要参数可能会要求投标文件提供技术支撑材料。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2.电子化招投标项目,备份文件和上传文件不一致怎么办?某电子化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同时需要递交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备份。投标单位按时上传了电子投标文件,但未按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备份,请问如何处理?答:有的电子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同时,并按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直接打印生成纸质投标文件。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原因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可以采用应急情况线下处理,即按纸质版投标文件开标、评标,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除应急情况外,应按纸质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这些都应是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应出现纸质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形,也不会出现需要判断纸质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如何开标、评标的情形。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
3.发现自身的投标文件存在瑕疵,供应商可否主动提出澄清?答:评审阶段不可以,这一阶段,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者说明;在投标截止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4.撤回投标文件,属于供应商的自由行为吗?答: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供应商自由行为,不需要批准或不需要说理由,但需出具书面通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5.投标截止时间前,补充内容是另行递交还是在原文件中修改?答:可以在原投标文件中修改,也可以另行补充递交,但修改、补充、递交都应当遵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吗?答:不可以。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要求的保证金不能收取。如果评审专家认为某供应商的报价过低,应该让该供应商提交响应说明,如果供应商提供了其价格组成的合理说明,那么应正常进行评审。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7.在开标前放弃投标但又反悔,还能不能继续投标?答:可以。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的权利,投标截止前投标也是投标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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